【部门领导解读】《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欧洲杯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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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是宣传解读《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面,请允许我向各位介绍《办法》的相关情况:
一、制定背景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2020年9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住建部等12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2021年9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11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2年1月13日我市公布《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继《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后,市政府第二部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政府规章。
二、制定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指示批示。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这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再次强调,“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2020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出生活垃圾分类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要求。2019年9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地方性立法工作,健全标准规范,强化刚性约束,依法依规通过教育、处罚、拒运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引导约束,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依法实施轨道”。因此,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体现。
三是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刚刚起步,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资源化利用率较低。垃圾分类工作缺少必要的制度支撑,缺乏对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刚性约束,亟需通过立法理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体制机制,明确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三、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修订)、《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等,同时参考了《关于在全国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以及合肥、马鞍山、铜陵、滁州、宣城等地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立法计划安排,我局成立了专门的立法起草小组,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了相关上位法及其他立法资料,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开展了立法调研,先后赴南京、铜陵进行了学习考察,2021年3月底完成《办法》初稿。在仔细研究、多轮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30日分别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局属各单位、各县区城管局意见与建议。5月28日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或建议。结合各方意见和建议,我们再次研究讨论,拟定《办法》送审稿。8月3日向市政府提请审核《办法》送审稿,12月8日,组织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垃圾处置企业、物业协会、餐饮协会对拟设定行政处罚条款内容进行了论证。12月10日,会同市司法局到立法联系点平桥乡召开座谈会,邀请了乡政府、社区、普通居民代表等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12月18日我局会同市司法局邀请省住建厅、司法厅,省人大及安徽大学等专家学者,在合肥市召开《办法》专家论证会,对《办法》进一步研究论证,并修订完善。2022年1月7日,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的再次征求市直相关单位意见,会后,我局结合各方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订,最终形成该《办法》草案送审稿。2022年1月13日,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39条,采取章节条款式对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规定,主要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规划与建设,促进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运及处理单位规定、禁止行为,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立法形成科学、专业、协调的垃圾分类处理机制,促进建立垃圾分类长效机制,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明确部门职责。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社会各界、各行各业,管理环节众多,牵涉面广,过程复杂,单靠一个部门进行管理,难以取得理想效果。为此,《办法》在第五条明确了城管、发改、生态环境、商务、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三)明确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为保障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根据不同的区域、单位情况,确定了管理责任主体,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四)设立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参照省内外城市的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县区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宣传、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劝阻违反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等工作。
(五)明确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同时,第十六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
(六)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效率,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目标,《办法》第三章从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工作机制、限制过度包装、实行限(禁)塑令、废弃物减量、绿色办公五个方面具体阐述了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
(七)建立奖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促进垃圾分类管理方面,《办法》第十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科技水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激励引导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评估。节约型机关创建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八)法律责任的设定。《办法》分别从未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违反分类投放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失职等方面给予明确处罚规定。同时《办法》本着与上位法不重复的原则,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记者问:
问1:做好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需要有哪些措施?《办法》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分城镇和农村两大区域;需要明确分类标准、责任体系、法律责任3块内容;流程上有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4个环节;历经了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5个阶段,《办法》对这些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本《办法》在学习借鉴其他地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也结合六安本地实际,做出了创新规定:
明晰了各类主体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办法》规定了城管、发改、农业农村、环保、商务、住建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明确社会主体的责任义务,规定了单位、家庭、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基本义务,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都是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养成垃圾分类习惯,逐步将垃圾分类转化为自觉行动;明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规定城镇居住地区如住宅小区已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等,规定了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和职责等。
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作了明确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办法》同时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按照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问2:“前分后混、混装混运”是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办法》有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以起到规范约束的作用?
答:这个问题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分类投放的准确率不高;二是分类运输能力和分类处理设施不足;三是有关单位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针对这些因素,《办法》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完善前端分类投放。《办法》第四章分类投放第24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的要求,第25条及26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及职责。第8条要求增强公众分类的意识和能力,这些对于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准确率作出了规定。二是提升分类收运处理能力。《办法》第28条对收集运输单位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得混合收集、运输作出了规定。第28条第五款、第29条第三款分别规定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建立台账,从而使得生活垃圾处理有迹可循,可以追溯。三是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办法》第六章,通过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效率。
通过上述工作举措,并持之以恒地执行下去,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的现象能够得到有力遏制、有效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