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欧洲杯网络平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城管局发布时间:2022-01-31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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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意义。一方面,可有效减少资源消耗与污染,促进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保障低碳环保,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减少生活垃圾处置量,缓解处置设施建设压力,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18年6月,国家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城函[2018]304号)将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作为考核内容。

为此,我市必须对标先进城市,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法治保障,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定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批示指示,要求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20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出生活垃圾分类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都有着重要意义。要从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入手,加快构建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长效机制,树立科学理念,分类指导,加强全链条管理。

二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要求。2019年9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督〔2019〕108号)明确提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地方性立法工作,健全标准规范,强化刚性约束,依法依规通过教育、处罚、拒运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引导约束,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依法实施轨道”。因此,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体现。

三是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市城区每日生活垃圾产生量1100余吨,环境隐患日益突出。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刚刚起步,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资源化利用率低。垃圾分类工作缺少必要的制度支撑,缺乏对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刚性约束,亟需通过立法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体制机制,固化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三、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修订)、《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等,同时参考了《关于在全国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

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市城管局成立了专门的立法起草小组,2021年3月底梳理汇编了立法参考依据,并完成《办法》初稿,在仔细研究、多次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30日分别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局领导、局属各单位、各县区城管局意见与建议。5月28日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或建议。结合各方意见和建议,我们多次研究讨论,拟定《办法》送审稿。8月3日向市政府提请审核《办法》送审稿,12月8日,组织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垃圾处置企业、物业协会、餐饮协会对拟设定行政处罚条款内容进行了论证。12月18日市城管局会同市司法局邀请省住建厅、司法厅,省人大及安徽大学等专家学者,在合肥市召开《办法》专家论证会,对《办法》进一步研究论证,并修订完善。2022年1月7日,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的再次征求市直相关单位意见,会后,市城管局结合各方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订,最终形成该《办法》草案送审稿。

四、工作目标

《办法》一是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难的问题,通过立法,理清各部门职责及规范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行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二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通过立法,严格行业监督,规范各类相对人的行为,强化分类设施配套建设,对不按要求分类的行为予以惩处。三是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氛围。通过立法,提升市民参与垃圾分类的法律意识,形成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效应。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39条,采取章节条款式对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规定,主要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规划与建设,促进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运及处理单位规定、禁止行为,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立法形成科学、专业、协调的垃圾分类处理机制。促进建立垃圾分类长效机制,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处理习惯。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明确部门职责。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社会各界、各行各业,管理环节众多,牵涉面广,过程复杂,单靠一个部门进行管理,难以取得理想效果。为此,《办法》在第五条明确了城管、发改、生态环境、商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邮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三)明确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为保障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根据不同的区域、单位情况,确定了管理责任主体,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四)设立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参照省内外城市的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县区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宣传、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劝阻违反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等工作。

(五)明确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同时,第十六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

(六)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效率,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目标,《办法》第三章从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工作机制、限制过度包装、实行限(禁)塑令、废弃物减量、绿色办公五个方面具体阐述了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

(七)建立奖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促进垃圾分类管理方面,《办法》第十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科技水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激励引导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评估。节约型机关创建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八)法律责任的设定。《办法》分别从未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违反分类投放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失职等方面给予明确处罚规定。同时《办法》本着与上位法不重复的原则,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将在《办法》通过后,对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处罚条款进行统一宣传。

六、创新举措

一是明晰了生活垃圾分类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办法》规定了政府、城管、发改、农业农村、环保、商务、住建等主管部门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规定了单位、家庭、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基本义务,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都是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养成垃圾分类习惯,逐步将垃圾分类转化为自觉行动;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和职责,城镇居住地区如住宅小区已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等;规定了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和职责。二是明确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按照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要全面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营造出《办法》学习的浓厚氛围,有组织、有计划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推动垃圾分类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有效提升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正确率。二是加强完善全市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规范建设,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水平。三是发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公共机构示范引领作用,自觉担负社会责任和义务,做垃圾分类先行者、宣传者和监督者。四是《办法》从法律责任层面,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等违章行为设定了具体罚则,以“违法必究”的权威保障《办法》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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