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联勤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欧洲杯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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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2016〕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联勤执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六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联勤执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六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联勤执法工作实施意见》(六办发〔2016〕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管理联勤执法(下称联勤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不变的原则,在中心城区开展的联勤执法活动。
第三条 联勤执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依法治理、源头管控、协调创新、统一调度、快速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联勤执法采取“5 x”模式,建立常态、非常态的联勤执法运行机制。
市级常态联勤执法以城管、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环保5部门为主体;区级常态联勤执法以城管、公安、市场监管、住建(房产)、环保5部门为主体。
非常态联勤执法根据城市管理需要,由城市管理联勤执法机构牵头,集中有关联勤部门执法力量,开展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地段的专项治理活动。
第五条 城市管理联勤执法机构具体承担联勤执法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联勤执法工作相关事宜。
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支持、协助联勤执法机构开展联勤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区政府(管委)根据中心城区面积、人口数量、市政设施运行情况等,合理配置联勤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联勤执法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保障联勤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联勤执法人员的工资关系、组织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仍由派出单位具体负责。
对联勤执法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实行以奖代补,以奖代补资金从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维护经费中切块使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联勤执法工作,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在联勤执法工作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联勤执法活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城管委)统一领导城市管理联勤执法工作,定期召开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研判分析问题,调度联勤执法工作。市城管委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考核联勤执法工作,制定联勤执法考核细则并督促实施,按期通报督查情况。
区政府(管委)成立相应的城管委,统一领导辖区内的联勤执法工作。
街道(乡镇)实行联勤执法行政首长负责制,街道(乡镇)市容办公室或综治办公室加挂“城市管理联勤执法办公室”牌子,街道(乡镇)主任(乡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市编办牵头组建联勤执法支队,人员从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质监局抽调,实行集中办公。
联勤执法支队下设5个大队,人员实行混合编队,主要负责中心城区主干道(八纵八横)和部分重点地段的联勤执法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联勤执法活动,依法处理违反城市市容管理、治安管理、交通秩序、市场秩序、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区政府(管委)负责组建12个街道(乡镇)联勤执法大队,人员从城管、公安、市场监管、住建(房产)、环保部门抽调,实行集中办公,每个大队人员不得少于13人,会同街道(乡镇)开展辖区内的联勤执法工作。
街道(乡镇)联勤执法大队按照区域和网格分工,依法处理违反城市市容管理、治安管理、市场秩序、物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联勤执法机构负责人实行双向任职。
联勤执法支队负责人分别由城管、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环保部门人员担任。
街道(乡镇)联勤执法大队负责人分别由城管、公安、市场监管、住建(房产)、环保部门人员担任。街道(乡镇)联勤执法大队负责人可以兼任街道(乡镇)城市管理联勤执法办公室负责人。
联勤执法机构负责人的任命,需书面征求派出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联勤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过硬、业务精湛;
(二)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三)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联勤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联勤执法人员实行2年一轮岗。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建设城市管理联勤执法信息一级平台,区政府(管委)负责建设街道(乡镇)联勤执法信息二级平台和村(居)委会联勤执法信息三级平台,通过采集城市管理联勤执法运行数据,建立城市管理基础问题数据库。
适时整合城管、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信息资源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联勤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开各自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监督方式。建立城市管理微信微博等公众平台,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民的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联勤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与联勤执法机构之间沟通和联系,主动加强情报互通、联动协调、案件查处、执法巡查等方面工作。
第十六条 联勤执法支队采取分组轮班循环的方式,开展联勤执法巡查工作。
街道(乡镇)联勤执法大队分组轮班循环,以网格为基础,实行一岗多责,通过集中巡查与分队巡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联勤执法巡查工作,处置问题。
必要时,联勤执法支队可以组织街道(乡镇)联勤执法大队对重点区域、难点问题开展联动综合执法和集中整治活动。
第十七条 联勤执法不改变执法主体,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仍由具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联勤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问题,能够现场处置的,应立即现场处置;对重大、复杂问题,不能当场处置的,联勤执法人员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联勤执法机构,由联勤执法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力量,共同处置。
对制止不听、劝阻无效,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改正,需要履行相应法律程序的,由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联勤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联勤执法管辖的问题,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联勤执法机构,由联勤执法机构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有关单位应依法及时处理移送的案件,并将处理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函告联勤执法机构。
第十九条 联勤执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作。联勤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处置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征询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咨询意见。
对于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联勤执法机构应当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完善制度建设,运用综合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联勤执法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司法执行等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章 奖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管委)城管委办公室负责分级制定联勤执法机构考核办法和管理标准,明确考勤、日常言行规范、工作纪律和奖惩等制度。
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考核市级联勤部门、联勤执法支队、区政府(管委)的联勤执法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城管委。
区政府(管委)城管委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府(管委)联勤部门、街道(乡镇)联勤执法大队、街道(乡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同级政府(管委)和市城管委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市、区政府(管委)可探索向社会购买服务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参与考核,实现考核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联勤执法人员接受联勤执法机构和派出单位的双重管理和考核。联勤执法机构对联勤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抄送联勤执法人员派出单位。
加大对联勤执法人员的培养、使用力度,选拔使用干部,联勤部门要优先推荐联勤执法人员。
第二十四条 市、区政府(管委)将联勤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联勤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联勤执法机构和联勤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拒不配合协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