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解读(六安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杜坤)-欧洲杯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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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由市城管局牵头起草,于2020年9月26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于2020年11月13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市、县(区)政府、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职责,以及表彰奖励。第二章执法权限,对城管部门的执法权限作一般性规定,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决定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公布城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并明确了执法权限调整程序和执法权限争议的解决途径。第三章执法规范,对执法资格、回避、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执法记录、执法文书,以及查封、扣押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并明确了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以及集体讨论制度。第四章执法保障,分别明确了市、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城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并就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执法协作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五章执法监督,就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层级监督、社会监督作了具体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时间。
二、《条例》主要特色
《条例》立足我市城管执法实际,着重解决执法权限、执法规范、执法保障和执法监督等方面问题,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特色。
一是理顺了管理体制。《条例》构建权责明晰、责任明确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第四条、第五条)。一是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二是规定市城管部门负责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考核,县(区)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三是规定城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向辖区内乡镇、街道以及特定区域派驻执法机构,负责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职责;四是规定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水利、应急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二是设定了执法权限。《条例》对城管部门的执法权限作一般性规定(第七条),即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范围根据国务院决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关于执法权限,最初设计了3条路径,一是对应中央关于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文件设定,即按照中发[2015]37号文件确定的执法范围设定。二是对照我市各级城管部门已经集中行政处罚权予以设定,列明具体执法范围。三是对城管执法权限进行模糊处理,不作具体规定。《条例》最终选择了第三种方式,主要理由:我市机构改革后,我市市、县两级尚未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处罚权全部集中至城管部门行使,下一步仍有职权划转的可能,并且市级与县区城管执法权限范围存在差异,难以统一标准,难以明确具体执法权限范围,因此,基于法制稳定性考虑,对城管执法权限作了一般性规定。
三是规范了执法行为。为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条例》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对行政执法资格、告知、回避、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执法记录、执法文书和查封、扣押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九条、第十三至十八条、第二十条);二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日常巡查机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并明确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三是明确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治理非法小广告等方面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对违反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的,可以对与违法行为相关联的通信号码实施语音提示,要求违法当事人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通信企业,由通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第十九条)。
四是健全了工作机制。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行政管理部门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衔接和联动配合,《条例》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1.保障机制(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建立城管执法人员配备、经费、车辆、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保障机制,推行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制度。2.考核机制(第四条)。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考核机制,将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考核考评的具体工作。3.互通机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建立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通机制,规范案件移送程序、时限,做好案件调查协助工作和处理结果反馈。4.协调机制(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市、县(区)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联勤执法;明确有关部门在调查取证等方面给予城管部门协助,配合做好城管执法工作。5.惩戒机制(第二十九条)。明确将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对后果严重、损害较大、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执法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失信惩戒。
五是严格了执法监督。《条例》从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和政府监督三个方面构建了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一是城管部门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二是城管部门实行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第三十一条);三是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