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六安市城管系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及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欧洲杯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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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城管局,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市环保委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修订)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保持整治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整治高压态势,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提升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城管系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及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两个专项行动”),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治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坚持专项整治和常态管理相结合,通过“两个专项行动”加强部门联动和综合执法,为市民营造环境整洁、空气清新的生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露天焚烧整治
1.查处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
2.查处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的行为。
3.查处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祭纸等行为。
4.及时交办市民群众举报投诉的露天焚烧问题。
(二)露天烧烤整治
1.治理利用固定门店进行露天烧烤的经营行为,对烧烤经营者擅自进行店外露天烧烤的,依法清理、依法处罚。
2.查处烧烤类餐饮服务单位未规范安装使用环保无油烟净化设备情况。
3.治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利用机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以及在居民居住区进行露天烧烤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清理,坚决防止反弹。
4.及时交办市民群众举报投诉、反映强烈的露天烧烤问题。
(三)餐饮油烟治理
1.推进餐饮油烟联合治理。积极对接属地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每月至少开展1次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依规查处辖区内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未规范使用油烟净化装置、未定期清理维护油烟净化装置等行为。对监测不达标、装置安装不到位、拒绝安装、擅自拆卸或不使用、不清洗、不正常维护的经营者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加强日常巡查。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巡查力度,按照“设施安装标准化、日常维保制度化”的原则,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排烟管道等未安装、未维保以及功能落后、陈旧损坏等问题进行全面巡查,做到该安装的安装到位、该更换的更换到位、该维保的维保到位,确保餐饮油烟处理系统全面达标达效。
3.做好应急处置。积极构建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响应措施,对上级交办、群众投诉的餐饮油烟治理应急事项进行协调处置,做到有应急必有响应,有响应必有反馈。对群众反响强烈、肉眼可见的油烟排放,在尚不具备处罚的条件下要督促整改。对疑似超标排放情况,及时联系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技术认定,并根据认定情况进行处理。
三、工作安排
集中整治和常态化管理相结合,确保整治成效不反弹。
(一)安排部署。各地城管部门要围绕“两个专项行动”任务要求,完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对本区域露天烧烤摊点、露天焚烧高发点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排摸核实,摸清底数,弄清情况,建立台账;对整治重难点区域进行责任划分,建立包保责任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宣传教育和警示告知,营造违法必究、全民监督的整治氛围。
(二)集中整治。各地城管部门要结合整治台账和整治计划,按照时间节点有序开展整治。
1.开展常态化整治,引导露天烧烤门店入店经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使用环保无油净化设备,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巡查频次,坚决遏制露天焚烧。
2.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街路存在流动露天烧烤行为、烧烤经营户存在店外露天烧烤行为、餐饮服务单位存在油烟污染现象的,立即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依法处罚。
(三)长效管理。各地城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网格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后续管控,随时回查以防反弹,落实长效监管措施;固化有益做法,完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制度保障体系,提升日常巡查和行政执法的水平,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实效长效化管理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城管部门要把“两个专项行动”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到日常工作计划和目标,安排专人负责,认真按照标准进行整治,及时研究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健全联动机制。各地城管部门要积极报告属地政府,在整治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工作的整体合力,提升整治成效。
(三)强化责任落实。市城管局将不定期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态度不端正、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并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人员相关责任。同时各地、各单位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巡查情况(附表1、2),每季度报送开展两个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刘安生 联系电话:3377829
电子邮箱:lascgjsrk@126.com
附件:1.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动态管理台账
2.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巡查整治台账
3.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治理巡查台账
4.六安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宣传告知书
5.油烟污染检查整改告知书
2023年6月15日
附件1:
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动态管理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街道(镇)/社区(村) |
名称/地点 |
经营者姓名/欧洲杯买球平台官网的联系方式 |
油烟管道设置情况 |
油烟净化装置安装使用情况 |
餐厨垃圾收运情况 |
存在问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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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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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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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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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巡查整治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巡查时间 |
问题地点 |
问题描述 |
整改措施 |
是否完成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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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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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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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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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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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治理巡查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巡查时间 |
名称 |
位置 |
问题描述 |
整改措施 |
是否完成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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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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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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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六安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宣传告知书
一、六安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标准及规范
(一)餐饮选址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违规从事露天餐饮经营行为。
(二)餐饮审批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开业前,应当依法至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按规定至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三)净化设施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应规范安装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等必要的污染收集处理设施,油烟净化效率应符合国家标准。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 模 |
小 型 |
中 型 |
大 型 |
基准灶头数 |
≥1,<3 |
≥3,<6 |
≥6 |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
1.67,<5.00 |
≥5.00,<10 |
≥10 |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m2) |
≥1.1,<3.3 |
≥3.3,<6.6 |
≥6.6 |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规 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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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
60 |
75 |
85 |
注:表1、表2标准取自国家2001年颁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如有调整,执行最新标准。
(四)设施运维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进行规范的清洗和维护,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管道清洗以及维护台账(详见附件),确保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的正常运行使用。
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原则上每三个月清洗不少于一次,存在投诉的每两个月应清洗不少于一次,鼓励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规范化清洗维护。
(五)油烟排放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高度和位置应当因地制宜,不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不扰民;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六)异味治理规范。针对群众投诉强烈的异味扰民餐饮服务单位,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加装活性炭吸附等除味装置。
(七)清洁能源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使用重油、煤炭及其制品、木材等高污染燃料,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标准规范,从其规定。
二、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第七十三条,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包括:(一)油烟、废气净化装置;(二)专门的油烟(气)排放通道;(三)异味处理设施。本条例实施前未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限期治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家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责任,从其规定。
附件5:
油烟污染检查整改告知书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餐饮服务单位签字: 联系电话: |
监督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
对照餐饮油烟治理规范标准,经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不符合选址规范 □违规露天烧烤 □占道经营 □违章搭建 □无营业执照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证照超期 □超范围经营 □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油烟净化设施无排放检测合格证 □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运行 □未按规定清洗维护 □未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油烟超标排放 □无专用烟道 □烟道排入下水道 □油烟排口扰民 □异味扰民 □使用高污染燃料 其他情形: 请对照规范标准,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并告知监督检查单位。 (联系电话: ) |
|
整改建议: |
备注:一式两联,一联由餐饮服务单位保存,一联由监督检查单位保存。